近期,我公司得知有部分消费者委托检测机构按照通常用于猪、牛、驴肉鉴别的行业标准(SN/T 3730.4-2013、SN/T 3730.5-2013、SN/T 2051-2008),对我公司食用阿胶产品进行了检测,得出结果与我公司实际投料情况完全不符。
为此,我公司向以上标准的起草单位进行了咨询,相关标准起草单位认为阿胶是经过深度热加工后的产品,DNA已被深度破坏,上述三个标准不适用于阿胶产品的DNA提取,因此不建议作为阿胶产品的动物源性成分检测标准。相关检测机构则建议采用检测特征蛋白或特征肽链的方法进行进一步鉴别。
阿胶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中国药典》中阿胶项下的鉴别方法就是采用特征肽链的方法进行鉴别,因此《中国药典》中阿胶项下的鉴别方法同样适用于食品阿胶的成分鉴别。
本着对广大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我公司将相关批次的企业留样产品,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进行检验,结论为符合《中国药典》2015版鉴别项要求。
我公司感谢广大消费者一直以来对我公司产品的信赖与厚爱,我们将始终遵循同仁堂“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的古训,继续为广大消费者生产质量可靠的放心产品。
北京同仁堂通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3月15日